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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一審認為,那時與包商討約、交涉的是張母,連頭期款700萬也是張母開設的工作室帳戶匯出,是以判決張韶涵免賠;案件進入二審逆轉,高院認為裝修過程當中,張韶涵曾伴隨母親一同和包商討論相關裝潢事宜,認定她已將代理權授予母親,而張母在法令上是「浮現代辦署理人」。

最高法院6日保持二審判決,是以張韶涵須支付327萬4525元給包商,駁回張韶涵上訴,全案肯定。

張韶涵曾於8年前買一間中古屋,並找來一位施姓包商負責裝璜,但張韶涵後來與母親鬧翻,2人都不肯付尾款,施男是以怒告張韶涵求償417萬元;張韶涵則抗辯指出當時簽約的人是母親,且反控施男的請款單據不實,裝修品質欠安致使漏水,但因逾期提告敗訴。

藝人張韶涵8年前曾委託包商裝修室廬,最後因與母親鬧不和,2人都拒付包商尾款,包商因此怒告張韶涵索討,而張韶涵也反控包商單據不實,裝修品質欠安導致漏水,求償731萬。二審時,高院認為張韶涵曾陪母親與包商榷論裝潢,可見已將代辦署理權授予母親,是以判決張韶涵須付327萬4525元尾款,最高法院6日保持二審判決,全案肯定。

社會中間/台北報道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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